紧急避险指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以下是相关法律知识:
法律规定
刑法:《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民法:《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给予适当补偿;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存在现实危险: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不法侵害等。
危险正在发生:危险迫在眉睫,不采取避险行为,合法权益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合理办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较小或同等合法权益。
具有避险目的:主观上是为保护合法权益。
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通常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危险来源:正当防卫仅来自人的不法侵害;紧急避险来源广泛,包括不法侵害、自然灾害、动物侵袭等。
行为限制:紧急避险须是不得已的唯一方法;正当防卫无此要求。
损害程度限度:正当防卫造成的损害可等于或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紧急避险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损害对象: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紧急避险可以是无辜的第三者。
主体要求:紧急避险主体对特殊身份有特殊要求;正当防卫任何人均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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