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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闪发布于:2025-11-18 13:02:00

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算法推荐所导致的“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法律该怎么约束算法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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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欧佳润发布于:2025-11-19 19:54:17

人工智能作为未来的“法律主体”能否最终替代法官或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判决?这一命题交织着技术狂热与法律理性的碰撞。算法以其精密逻辑构建的推理模型,确能在类案检索、法条匹配等领域展现超越人类的效率,但法律的终极价值从来不只是规则的机械套用。当面对“洞穴奇案”中生存权与契约精神的博弈,或是离婚诉讼里隐藏在冰冷证据下的情感纠葛,人工智能如何感知被告颤抖的指尖、原告含泪的沉默?法官的黑袍之下,是人类对正义的永恒追问与价值权衡,这既需要逻辑的严谨,更依赖对人性幽微处的共情与悲悯。或许,AI能成为法律体系的强大辅助,却永远无法替代人类在天平两端注入的温度与良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份经验,注定只能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慢慢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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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万诗怡发布于:2025-11-19 20:27:04
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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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芝倩发布于:2025-11-19 20:59:34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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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吉约伍几莫发布于:2025-11-19 21:59:17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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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达娃让么发布于:2025-11-19 22:02:19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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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犹金凤发布于:2025-11-19 22:14:56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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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沈可澜发布于:2025-11-19 22:32:33
人工智能作为未来的“法律主体”能否最终替代法官或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判决?这一命题交织着技术狂热与法律理性的碰撞。算法以其精密逻辑构建的推理模型,确能在类案检索、法条匹配等领域展现超越人类的效率,但法律的终极价值从来不只是规则的机械套用。当面对“洞穴奇案”中生存权与契约精神的博弈,或是离婚诉讼里隐藏在冰冷证据下的情感纠葛,人工智能如何感知被告颤抖的指尖、原告含泪的沉默?法官的黑袍之下,是人类对正义的永恒追问与价值权衡,这既需要逻辑的严谨,更依赖对人性幽微处的共情与悲悯。或许,AI能成为法律体系的强大辅助,却永远无法替代人类在天平两端注入的温度与良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份经验,注定只能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慢慢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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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陈佳发布于:2025-11-19 22:38:01
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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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黄艳铭发布于:2025-11-19 23:18:26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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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王燚发布于:2025-11-19 23:35:25
约束算法“不公平”需构建“法律规制+技术治理+监管协同”的立体体系。首先,激活现有法律条款,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落实“决策透明与结果公平”要求,对“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严格追责,同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破解消费者举证困境。其次,完善专项立法,明确算法推荐的边界,要求平台对“信息茧房”类同质化推送设置退出机制,参照“守门人”制度对大型平台实施事前合规审查。再者,强化多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算法滥用行为形成震慑,结合算法专利公示要求倒逼平台披露核心逻辑。最后,畅通维权渠道,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鼓励监管部门与技术机构合作建立算法合规评估标准,让法律既守住公平底线,又为人工智能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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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泽艺发布于:2025-11-19 23:41:26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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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袁海峰发布于:2025-11-20 10:23:31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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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任德会发布于:2025-11-20 12:31:38
64x64 回复 1F 西南医科大学-李永静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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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徐红玉发布于:2025-11-20 13:19:49
人工智能作为未来的“法律主体”能否最终替代法官或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判决?这一命题交织着技术狂热与法律理性的碰撞。算法以其精密逻辑构建的推理模型,确能在类案检索、法条匹配等领域展现超越人类的效率,但法律的终极价值从来不只是规则的机械套用。当面对“洞穴奇案”中生存权与契约精神的博弈,或是离婚诉讼里隐藏在冰冷证据下的情感纠葛,人工智能如何感知被告颤抖的指尖、原告含泪的沉默?法官的黑袍之下,是人类对正义的永恒追问与价值权衡,这既需要逻辑的严谨,更依赖对人性幽微处的共情与悲悯。或许,AI能成为法律体系的强大辅助,却永远无法替代人类在天平两端注入的温度与良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份经验,注定只能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慢慢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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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陶双发布于:2025-11-20 14:25:53
完善监管机制,破解算法“黑箱” :一方面实行算法分级分类管理与备案制度,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服务需报备原理、自评估报告等信息,方便监管部门精准把控风险。另一方面,2025年11月公布的《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平台重点筛查计价算法、推荐系统等核心模型,建立动态监测机制,防范算法导致的流量歧视、不公平定价等垄断问题。 ​保障用户权利,畅通维权渠道 :法律赋予用户算法知情权与选择权,平台需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算法服务情况,并公示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同时平台要设置便捷的申诉、投诉入口,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若出现“大数据杀熟”等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依据相关法规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诉讼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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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廖怡欣发布于:2025-11-20 14:25:55
.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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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芝倩发布于:2025-11-20 14:28:49
智法同行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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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王燕发布于:2025-11-20 17:20:16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西南医科大学-黄皓琳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西南医科大学-黄皓琳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西南医科大学-李雨轩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2F 西南医科大学-许选选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3F 西南医科大学-王明菊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4F 西南医科大学-徐红玉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5F 西南医科大学-况福临 11-18 .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64x64 回复 6F 西南医科大学-王诗瑭 11-18 约束算法“不公平”需构建“法律规制+技术治理+监管协同”的立体体系。首先,激活现有法律条款,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落实“决策透明与结果公平”要求,对“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严格追责,同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破解消费者举证困境。其次,完善专项立法,明确算法推荐的边界,要求平台对“信息茧房”类同质化推送设置退出机制,参照“守门人”制度对大型平台实施事前合规审查。再者,强化多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算法滥用行为形成震慑,结合算法专利公示要求倒逼平台披露核心逻辑。最后,畅通维权渠道,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鼓励监管部门与技术机构合作建立算法合规评估标准,让法律既守住公平底线,又为人工智能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动态平衡。 64x64 回复 7F 西南医科大学-朱子清 11-18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8F 西南医科大学-徐心悦 11-18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9F 西南医科大学-朱子清 11-18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10F 西南医科大学-李佳怡 11-18 我国已有多部法律及专项规定从明确行为边界、保障用户权利、强化平台责任等方面约束算法不公,具体措施如下: 1. 规制“信息茧房”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需提供非个性化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比如淘宝可关闭特定类别个性化广告;《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也要求保障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同时四部门2024年开展的专项行动还要求构建“信息茧房”防范机制,严禁推送高度同质化内容诱导沉迷。 2. 约束“大数据杀熟” :《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对该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2024年相关行政法规更首次规范差异化定价,禁止经营者在消费者不知情时设置不同价格标准,堵住“杀熟”漏洞。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保障 :法律要求平台对算法自动化决策事前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若决策影响用户重大权益,需向用户说明并接受人工干预;专项行动还明确平台要公示热搜等算法原理,定期开展算法安全评估,同时严打操纵榜单、恶意“杀熟”等行为,通过常态化监管倒逼算法合规。 64x64 回复 11F 西南医科大学-刘嘉利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12F 西南医科大学-吉克阿作 11-18 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带来了“信息茧房”和“大数据杀熟”等算法不公平问题。法律应当构建以“透明、公平、可问责”为核心的治理框架。 针对“信息茧房”,法律需保障用户知情权与选择权,强制平台标明算法推荐内容,并提供关闭或调节选项,同时要求平台增加多元化信息展示。 对于“大数据杀熟”,法律应明确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建立算法审计机制,确保定价公平,并设置惩罚性赔偿,提高违法成本。 最终通过赋予用户算法解释权、明确平台责任,将治理重心从技术黑箱转向人的权益,引导算法技术向善发展。 64x64 回复 13F 西南医科大学-段红霞 11-18 .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14F 西南医科大学-袁海峰 11-18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15F 西南医科大学-郑尧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16F 西南医科大学-李浠文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17F 西南医科大学-郑尧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18F 西南医科大学-李婉玉 11-18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64x64 回复 19F 西南医科大学-尹煜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64x64 回复 20F 西南医科大学-彭湘 11-1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点击加载更多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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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刘芷含发布于:2025-11-20 17:22:07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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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铠滢发布于:2025-11-20 17:22:19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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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王钰祺发布于:2025-11-20 17:24:1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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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田小丹发布于:2025-11-20 19:57:27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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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吉木王花发布于:2025-11-20 22:37:52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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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任子乂发布于:2025-11-20 23:34:26
1. 深化司法全流程智能辅助,平衡效率与公正 :一方面靠AI减负增效,比如用智能系统完成立案分流、庭审证据分析、裁判文书初稿生成等事务性工作,像深圳中院的司法审判大模型能大幅缩短类案办案时间,让法官聚焦疑难案件审理;另一方面用技术规范裁量权,搭建全国统一法律知识库和类案检索系统,搭配裁判偏离度预警,保障“类案类判”。同时坚持“人机协同、以人为主”,AI辅助结果仅作参考,法官需校正算法偏差,杜绝“算法黑箱”和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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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付红发布于:2025-11-20 23:45:32
.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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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邓玉颖发布于:2025-11-21 11:07:38
补贴支出降成本:依《预算法》规范消费补贴权限与用途,聚焦大宗 / 绿色消费(如新能源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直接降低购买成本,撬动重点领域消费;补贴农村电商、县域商业建设,激活下沉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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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向育辉发布于:2025-11-21 11:59:47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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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周雨嫣发布于:2025-11-21 15:13:19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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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向育辉发布于:2025-11-23 17:58:19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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