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法同行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闪发布于:2025-11-18 13:02:00

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算法推荐所导致的“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法律该怎么约束算法的“不公平”?

点赞 (91) 回复
61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敏发布于:2025-11-18 22:08:00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62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鹿妙妙发布于:2025-11-18 22:33:4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63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符长鸣发布于:2025-11-18 22:36:44
约束算法“不公平”需构建“法律规制+技术治理+监管协同”的立体体系。首先,激活现有法律条款,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落实“决策透明与结果公平”要求,对“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严格追责,同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破解消费者举证困境。其次,完善专项立法,明确算法推荐的边界,要求平台对“信息茧房”类同质化推送设置退出机制,参照“守门人”制度对大型平台实施事前合规审查。再者,强化多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算法滥用行为形成震慑,结合算法专利公示要求倒逼平台披露核心逻辑。最后,畅通维权渠道,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鼓励监管部门与技术机构合作建立算法合规评估标准,让法律既守住公平底线,又为人工智能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动态平衡。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64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严雪匀发布于:2025-11-18 22:39:52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65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何欢欢发布于:2025-11-18 22:41:14
.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66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黄佳怡发布于:2025-11-18 22:49:23
针对算法导致的“信息茧房”和“大数据杀熟”,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搭建基础约束框架,再搭配举证规则优化、多维度责任协同等方式,可形成对算法不公平的全方位法律约束,具体方式如下: 1. 针对性法律条款直接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核心依据,其明确要求算法自动化决策需保证透明度和结果公平,针对“大数据杀熟”禁止交易价格上的不合理差别待遇;针对“信息茧房”,规定算法推送营销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价格欺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也禁止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差别待遇,为维权提供多重法律依据。 2. 重构举证规则破解维权难题 :面对算法“黑箱”导致的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平台证明自身算法定价、推荐行为未滥用个人信息,若无法证明则需担责,这能倒逼平台公开算法逻辑,降低用户维权难度。比如“大数据杀熟”案件中,不再需要用户证明平台故意提价,而是由平台自证定价合理。 3. 强化行政监管与高额处罚震慑 :监管部门可借助《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的权限,对违规平台处以最高达上一年度营业额5%或5000万元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开展“清朗·算法治理”这类专项行动,督促平台公开定价和推荐逻辑,对算法不合规行为常态化检查,形成强大监管压力。 4. 完善多维度责任与事前规制:民事层面可明确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独立赔偿标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加大平台违法成本;公益诉讼层面,推动检察机关针对算法歧视提起公益诉讼,解决单个用户维权力量弱的问题。事前规制上,要求平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对算法设计环节进行合规审查,还可引入人工干预机制,避免算法仅靠自动化决策造成不公。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67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周雨嫣发布于:2025-11-18 23:06:50

约束算法“不公平”需构建“法律规制+技术治理+监管协同”的立体体系。首先,激活现有法律条款,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落实“决策透明与结果公平”要求,对“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严格追责,同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破解消费者举证困境。其次,完善专项立法,明确算法推荐的边界,要求平台对“信息茧房”类同质化推送设置退出机制,参照“守门人”制度对大型平台实施事前合规审查。再者,强化多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算法滥用行为形成震慑,结合算法专利公示要求倒逼平台披露核心逻辑。最后,畅通维权渠道,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鼓励监管部门与技术机构合作建立算法合规评估标准,让法律既守住公平底线,又为人工智能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动态平衡。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68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陈凤发布于:2025-11-18 23:06:57
针对算法导致的“信息茧房”和“大数据杀熟”,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搭建基础约束框架,再搭配举证规则优化、多维度责任协同等方式,可形成对算法不公平的全方位法律约束,具体方式如下: 1. 针对性法律条款直接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核心依据,其明确要求算法自动化决策需保证透明度和结果公平,针对“大数据杀熟”禁止交易价格上的不合理差别待遇;针对“信息茧房”,规定算法推送营销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价格欺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也禁止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差别待遇,为维权提供多重法律依据。 2. 重构举证规则破解维权难题 :面对算法“黑箱”导致的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平台证明自身算法定价、推荐行为未滥用个人信息,若无法证明则需担责,这能倒逼平台公开算法逻辑,降低用户维权难度。比如“大数据杀熟”案件中,不再需要用户证明平台故意提价,而是由平台自证定价合理。 3. 强化行政监管与高额处罚震慑 :监管部门可借助《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的权限,对违规平台处以最高达上一年度营业额5%或5000万元的罚款,还可责令停业整顿。同时开展“清朗·算法治理”这类专项行动,督促平台公开定价和推荐逻辑,对算法不合规行为常态化检查,形成强大监管压力。 4. 完善多维度责任与事前规制:民事层面可明确个人信息权益受损的独立赔偿标准,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加大平台违法成本;公益诉讼层面,推动检察机关针对算法歧视提起公益诉讼,解决单个用户维权力量弱的问题。事前规制上,要求平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对算法设计环节进行合规审查,还可引入人工干预机制,避免算法仅靠自动化决策造成不公。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69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任静发布于:2025-11-18 23:15:16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0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杜明荫发布于:2025-11-18 23:36:44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1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沈可澜发布于:2025-11-18 23:39:36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2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沈可澜发布于:2025-11-18 23:40:43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3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袁双玉发布于:2025-11-18 23:42:31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4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梁懿发布于:2025-11-18 23:54:12
针对“数据杀熟”等算法不公平问题,我国法律已构建起一套约束体系,核心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禁止利用自动化决策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并赋予用户知情权和拒绝权;同时,《电子商务法》要求平台提供非个性化选项,保障交易公平,再辅以《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等法规强化算法应用的透明度与监管责任,共同为算法“杀熟”划定法律红线,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5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孟瑶发布于:2025-11-19 01:44:59
针对算法导致的“信息茧房”和“大数据杀熟”,我国已有多部法律搭建基础约束框架,再搭配举证规则优化、多维度责任协同等方式,可形成对算法不公平的全方位法律约束,具体方式如下: 1. 针对性法律条款直接规制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核心依据,其明确要求算法自动化决策需保证透明度和结果公平,针对“大数据杀熟”禁止交易价格上的不合理差别待遇;针对“信息茧房”,规定算法推送营销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选项或便捷的拒绝方式。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将“大数据杀熟”定性为价格欺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也禁止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实施差别待遇,为维权提供多重法律依据。 2. 重构举证规则破解维权难题 :面对算法“黑箱”导致的消费者举证难问题,可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的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平台证明自身算法定价、推荐行为未滥用个人信息,若无法证明则需担责,这能倒逼平台公开算法逻辑,降低用户维权难度。比如“大数据杀熟”案件中,不再需要用户证明平台故意提价,而是由平台自证定价合理。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6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袁海峰发布于:2025-11-19 09:41:34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7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吉子么力子发布于:2025-11-19 09:43:29
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8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罗健豪发布于:2025-11-19 09:56:53
.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79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任子乂发布于:2025-11-19 10:19:00

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0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彭梦研发布于:2025-11-19 10:35:4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1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丽琴发布于:2025-11-19 10:50:3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2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贾玉杰发布于:2025-11-19 11:43:59
约束算法“不公平”需构建“法律规制+技术治理+监管协同”的立体体系。首先,激活现有法律条款,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落实“决策透明与结果公平”要求,对“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严格追责,同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破解消费者举证困境。其次,完善专项立法,明确算法推荐的边界,要求平台对“信息茧房”类同质化推送设置退出机制,参照“守门人”制度对大型平台实施事前合规审查。再者,强化多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算法滥用行为形成震慑,结合算法专利公示要求倒逼平台披露核心逻辑。最后,畅通维权渠道,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鼓励监管部门与技术机构合作建立算法合规评估标准,让法律既守住公平底线,又为人工智能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动态平衡。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3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罗岑语发布于:2025-11-19 11:47:51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4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肖云菲发布于:2025-11-19 11:47:57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5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王丽芯发布于:2025-11-19 11:48:50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6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徐红玉发布于:2025-11-19 11:56:30
人工智能作为未来的“法律主体”能否最终替代法官或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判决?这一命题交织着技术狂热与法律理性的碰撞。算法以其精密逻辑构建的推理模型,确能在类案检索、法条匹配等领域展现超越人类的效率,但法律的终极价值从来不只是规则的机械套用。当面对“洞穴奇案”中生存权与契约精神的博弈,或是离婚诉讼里隐藏在冰冷证据下的情感纠葛,人工智能如何感知被告颤抖的指尖、原告含泪的沉默?法官的黑袍之下,是人类对正义的永恒追问与价值权衡,这既需要逻辑的严谨,更依赖对人性幽微处的共情与悲悯。或许,AI能成为法律体系的强大辅助,却永远无法替代人类在天平两端注入的温度与良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份经验,注定只能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慢慢沉淀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7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曾春花发布于:2025-11-19 13:26:16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8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泽艺发布于:2025-11-19 16:15:53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89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吕朝铭发布于:2025-11-19 18:38:12
人工智能作为未来的“法律主体”能否最终替代法官或律师进行法律推理和判决?这一命题交织着技术狂热与法律理性的碰撞。算法以其精密逻辑构建的推理模型,确能在类案检索、法条匹配等领域展现超越人类的效率,但法律的终极价值从来不只是规则的机械套用。当面对“洞穴奇案”中生存权与契约精神的博弈,或是离婚诉讼里隐藏在冰冷证据下的情感纠葛,人工智能如何感知被告颤抖的指尖、原告含泪的沉默?法官的黑袍之下,是人类对正义的永恒追问与价值权衡,这既需要逻辑的严谨,更依赖对人性幽微处的共情与悲悯。或许,AI能成为法律体系的强大辅助,却永远无法替代人类在天平两端注入的温度与良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份经验,注定只能在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慢慢沉淀。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90F 用户头像
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冯玉竺发布于:2025-11-19 18:51:05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加载更多
点击图片
取消
回复
1 2 3 4
GO
发布回复
点击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