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算法推荐所导致的“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法律该怎么约束算法的“不公平”?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人工智能的发展使算法在推荐内容和定价决策中拥有更大的影响力,但由此产生的“信息茧房”和“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本质上是算法不透明、滥用个人数据以及差别化定价缺乏正当性所导致。法律的规制思路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要求企业在数据收集、处理和画像上做到必要、正当和最小化,防止利用数据对用户实施隐性歧视;二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商法》限制利用算法进行差别化定价、操纵流量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三是推动“算法透明”“可解释性”“用户选择权”等制度,让用户能够摆脱算法强制,提高算法治理的公开性与可问责性。通过综合治理,才能真正约束算法的不公平,维护用户的知情、选择与公平交易权。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