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法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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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闪发布于:2025-11-18 13:02:00

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算法推荐所导致的“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法律该怎么约束算法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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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王燚发布于:2025-11-18 16:20:19
约束算法“不公平”需构建“法律规制+技术治理+监管协同”的立体体系。首先,激活现有法律条款,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落实“决策透明与结果公平”要求,对“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严格追责,同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破解消费者举证困境。其次,完善专项立法,明确算法推荐的边界,要求平台对“信息茧房”类同质化推送设置退出机制,参照“守门人”制度对大型平台实施事前合规审查。再者,强化多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算法滥用行为形成震慑,结合算法专利公示要求倒逼平台披露核心逻辑。最后,畅通维权渠道,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鼓励监管部门与技术机构合作建立算法合规评估标准,让法律既守住公平底线,又为人工智能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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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李钰发布于:2025-11-18 16:22:49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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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雪益发布于:2025-11-18 16:41:09
约束算法“不公平”需构建“法律规制+技术治理+监管协同”的立体体系。首先,激活现有法律条款,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落实“决策透明与结果公平”要求,对“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严格追责,同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破解消费者举证困境。其次,完善专项立法,明确算法推荐的边界,要求平台对“信息茧房”类同质化推送设置退出机制,参照“守门人”制度对大型平台实施事前合规审查。再者,强化多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算法滥用行为形成震慑,结合算法专利公示要求倒逼平台披露核心逻辑。最后,畅通维权渠道,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鼓励监管部门与技术机构合作建立算法合规评估标准,让法律既守住公平底线,又为人工智能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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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尹鑫莹发布于:2025-11-18 16:41:12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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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池宇鸿发布于:2025-11-18 16:41:5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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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沈春阳发布于:2025-11-18 16:54:18
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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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徐露瑶发布于:2025-11-18 16:54:57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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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沈春阳发布于:2025-11-18 16:55:26
《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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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王湘宁发布于:2025-11-18 16:59:11
在人工智能飞速发展的当下,算法推荐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等不公平现象。为约束算法不公,法律应从多方面发力。需明确算法开发者责任,要求其公开算法原理与逻辑,保障用户知情权。建立算法审查机制,对涉及公众利益的算法进行备案和评估。针对“大数据杀熟”,应制定严格处罚标准,加大违法成本。同时,赋予用户对算法推荐的拒绝权和更正权,打破信息壁垒。通过完善法律体系,让算法在规范中运行,真正服务于公众福祉,实现技术发展与社会公平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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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王思妤发布于:2025-11-18 17:10:47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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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马玉琴发布于:2025-11-18 17:13:41
.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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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李雪丽发布于:2025-11-18 17:14:55
约束算法“不公平”需构建“法律规制+技术治理+监管协同”的立体体系。首先,激活现有法律条款,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落实“决策透明与结果公平”要求,对“大数据杀熟”等不合理差别待遇严格追责,同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破解消费者举证困境。其次,完善专项立法,明确算法推荐的边界,要求平台对“信息茧房”类同质化推送设置退出机制,参照“守门人”制度对大型平台实施事前合规审查。再者,强化多元监管,综合运用行政罚款、公益诉讼等手段,对算法滥用行为形成震慑,结合算法专利公示要求倒逼平台披露核心逻辑。最后,畅通维权渠道,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鼓励监管部门与技术机构合作建立算法合规评估标准,让法律既守住公平底线,又为人工智能发展预留合理空间,实现创新与规制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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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丽琴发布于:2025-11-18 17:15:47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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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付亚苹发布于:2025-11-18 17:50:38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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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孟瑶发布于:2025-11-18 17:55:2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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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刘星雨发布于:2025-11-18 18:30:17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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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张颖发布于:2025-11-18 18:50:49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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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李亚涵发布于:2025-11-18 19:59:00
:03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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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何婕发布于:2025-11-18 20:09:37
1. 立法规制: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明确算法公平、透明原则,禁止“大数据杀熟”等差别待遇; ​ 2. 监管落地:通过算法备案、安全评估及专项治理(如“清朗”行动),动态监测算法逻辑,整治“信息茧房”; ​ 3. 权益救济:要求平台公示算法规则,赋予用户解释权、选择权,同时明确算法歧视的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民事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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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吉子么力子发布于:2025-11-18 20:23:04
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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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蒙伟淞发布于:2025-11-18 20:31:33

人工智能的发展使算法在推荐内容和定价决策中拥有更大的影响力,但由此产生的“信息茧房”和“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本质上是算法不透明、滥用个人数据以及差别化定价缺乏正当性所导致。法律的规制思路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等要求企业在数据收集、处理和画像上做到必要、正当和最小化,防止利用数据对用户实施隐性歧视;二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商法》限制利用算法进行差别化定价、操纵流量等不公平竞争行为;三是推动“算法透明”“可解释性”“用户选择权”等制度,让用户能够摆脱算法强制,提高算法治理的公开性与可问责性。通过综合治理,才能真正约束算法的不公平,维护用户的知情、选择与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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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杨惠鑫发布于:2025-11-18 20:40:44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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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谢冰蝶柔发布于:2025-11-18 20:41:00
这是一个极具前瞻性和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带来了效率的革命,但其底层算法所引发的问题,如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等,已经对个体权利和社会公平构成了实质性的挑战。法律要约束算法的不公平,不能简单地“一刀切”,而需要构建一个贯穿算法设计、部署、运行全生命周期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规制体系。 以下是法律可以着力的几个核心方向: ### 一、 穿透黑箱:以“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为前提 算法的不公平,首先源于其不透明性。法律的首要任务就是撬开算法的“黑箱”。 1. **分级分类的透明度义务**:并非所有算法都需要同等的透明度。对于直接影响用户重大权益(如信贷、就业、医疗、司法)的“高风险算法”,法律应强制要求运营者提供**算法可解释性**。这意味着,当用户受到不利决定时(如贷款被拒、简历被筛掉),有权要求企业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说明该决定是基于哪些关键因素、通过何种逻辑得出的。 2. **监管层面的代码审查权**:应赋予特定监管机构(如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等)以“算法备案”和**必要的现场代码审查权限**。企业需向监管机构报备其核心算法的基本原理和目的,在涉嫌严重不公或违法时,监管机构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代码进行审计。 ### 二、 矫正偏见:以“公平性与非歧视”为核心原则 算法偏见本质上是社会偏见在数据和技术上的投射。法律必须将“公平”原则从道德倡导变为法律义务。 1. **数据源头的治理**:要求企业在模型训练前,对所使用的数据集进行**偏见评估和清洗**,识别并修正其中存在的历史性歧视数据(如性别、地域、年龄歧视等)。 2. **结果公平的持续监控**:企业必须建立算法运行的**常态化公平性影响评估制度**。例如,定期检验其推荐算法是否系统性边缘化了某些群体,其定价模型是否对特定用户群体构成了不合理的价格歧视(即“大数据杀熟”)。 3. **设立“算法审计”制度**:借鉴财务审计,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算法审计”机构,定期对企业的核心算法进行公平性、非歧视性审计并公布报告。 ### 三、 保障控制:以“人权保障与用户赋权”为落脚点 法律约束的最终目的是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必须将控制权部分交还给用户。 1. **“退出算法决策”的权利**:借鉴欧盟《数字市场法》,赋予用户**拒绝“个性化推荐”的权利**。用户应能一键关闭基于其个人数据的算法推荐,转而接受非个性化的、编辑推荐的通用信息流。这是打破“信息茧房”最直接的法律工具。 2. **“同意”的细化与深化**:针对“大数据杀熟”,关键在于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关于“自动化决策”的规定。企业利用用户数据进行差异化定价,必须获得用户的**单独、明确同意**。用户应被告知价格是个性化的,并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这种定价模式。 3. **便捷的救济渠道**:建立针对算法不公的**投诉、申诉和救济机制**。当用户认为自己遭受了算法歧视或不公平对待时,有便捷的渠道向企业投诉,并可向监管机构申诉,必要时可提起诉讼。 ### 四、 明确责任:以“问责与追责”为威慑利器 无责任则无义务。必须明确算法背后“人”的责任。 1. **确立“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是算法的设计者和受益者,必须对算法产生的一切社会影响和法律责任负责。不能以“技术中立”或“算法自动生成”为借口推卸责任。 2. **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在涉及算法歧视的诉讼中,鉴于用户处于技术和信息弱势,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企业来证明其算法是公平、合规的,而非由用户来证明算法存在不公。这将极大地激励企业主动完善其算法治理。 ### 总结 法律约束算法的不公平,是一场围绕技术权力的再平衡。它要求法律从传统的行为规制,**迈向对决策逻辑和数据源的深度规制**。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法律与技术的持续对话。 最终,我们追求的不是禁锢技术,而是为算法的狂奔划定清晰的赛道和规则,确保这股强大的力量被导向公平、正义和增进人类福祉的轨道,而不是相反。这不仅是法律的技术挑战,更是一次关于数字时代文明价值的深刻社会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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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王阔发布于:2025-11-18 20:45:50
智法同行 64x64 西南医科大学-张闪 2025-11-18 13:02:00 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算法推荐所导致的“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法律.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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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杨珂钰发布于:2025-11-18 21:23:56
1. 针对“信息茧房”:保障用户权利与促进信息多元 “信息茧房”的本质是算法通过过度个性化,限制了用户的信息视野。法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介入: · 保障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 透明度要求:法律应强制要求平台以清晰易懂的方式告知用户,其接收到的信息是由算法推荐的。例如,标注“此为个性化推荐”。 · 关闭权:赋予用户“一键关闭”算法推荐的权利。中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就明确规定了用户拥有选择、关闭个性化推荐服务的权利。 · 管理兴趣标签:允许用户查看、管理和修正算法用于推荐的个人兴趣标签,从源头上影响推荐内容。 · 对平台施加“信息多样性义务”: · 法律可以要求平台在推荐系统中设置“多样性参数”,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内容是打破用户固有兴趣的、具有公共价值的或来自不同观点的。例如,在热点新闻事件中,必须推荐来自多家媒体的不同角度的报道。 · 鼓励平台设立“热门榜单”、“编辑推荐”等非个性化频道,作为算法推荐的补充,帮助用户跳出“茧房”。 2. 针对“大数据杀熟”:禁止价格歧视与保障公平交易 “大数据杀熟”是典型的算法滥用,利用了信息不对称进行价格歧视。法律约束的核心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 明确定义“大数据杀熟”为违法行为: ·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 · 《个人信息保护法》和《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不得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行为。 · 举证责任倒置: · 这是关键一环。当用户怀疑自己被“杀熟”时,由于算法和数据都在平台手中,用户举证极其困难。法律可以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平台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价格差异是基于合理的成本因素(如物流、优惠券等),而非基于用户的个人数据画像。 · 加强监管与巨额处罚: · 市场监管部门需要配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对平台的定价算法进行抽查和审计。 · 一旦查实,应处以高额罚款,使其违法成本远高于收益,形成有效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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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李玟发布于:2025-11-18 21:25:29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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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胡涵誉发布于:2025-11-18 21:26:43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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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冯雨彤发布于:2025-11-18 21:51:39
智法同行 64x64 西南医科大学-张闪 2025-11-18 13:02:00 人工智能迅速发展,算法推荐所导致的“信息茧房”“大数据杀熟”,法律该怎么约束算法的“不公平”? 操作点赞(46) 全部回复共57条 64x64 回复 1F 西南医科大学-李永静 今天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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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胡婷发布于:2025-11-18 22:01:04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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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邹欣仪发布于:2025-11-18 22:04:26
1. 针对信息茧房:一是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平台用算法推送信息时,必须提供非个性化推送选项和便捷的拒绝方式,还得保证决策透明;二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用户对算法推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网信办的“清朗”专项行动会整治同质化推送营造“信息茧房”的问题,要求平台规范“不感兴趣”等负反馈功能,不得强制用户选兴趣标签。 2. 针对大数据杀熟:多部法律形成规制合力,《反垄断法》将其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价格歧视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其可构成消费欺诈,消费者能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个人信息保护法》则约束其背后的自动化决策,若平台违规收集用户数据用于“杀熟”,还会构成个人信息侵权;而《价格法》也明确此类价格歧视违法,违规平台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等处罚。 3. 强化平台责任与执法落地:一方面要求平台事前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记录算法决策相关情况,必要时引入人工干预避免纯算法决策损害用户权益;另一方面执法中会把数据优势、网络效应纳入平台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破解数字经济下的执法难点,同时方便消费者留存证据后举报维权,形成“立法+执法+维权”的完整约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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