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课堂·易班共探讨”普法宣传20天打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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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宋鹏发布于:2025-12-02 18:33:50

#法治易站通#,参与者复制法律经典条款+ 1 句个人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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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魏姝涵发布于:2025-12-06 21:59:34
校园诈骗行为治理专项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防范和打击校园内诈骗行为,保护全体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学生、教职工,以及进入校园实施诈骗行为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诈骗行为界定 本规定所称校园诈骗行为,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师生个人财物、校园公共财物,或诱导师生泄露个人身份信息、金融账户信息(含银行卡号、密码、验证码等),进而实施财产侵占的各类行为,常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返利”“校园代理”“兼职高薪”等名义,诱导师生缴纳保证金、垫付资金后失联的; 2. 冒充老师、同学、亲友或公检法、金融机构、快递平台工作人员,以“缴纳学费、住宿费”“退费补款”“涉案核查”“包裹异常”等为由,索要资金或个人敏感信息的; 3. 以“校园贷”“培训贷”“消费贷”等名义,隐瞒贷款利息、违约金等关键信息,诱导师生违规贷款,或通过套路贷侵占师生财产的; 4. 以“转让二手物品”“售卖*、资格证书”“推荐升学就业渠道”等名义,收取费用后未履约或提供虚假服务的; 5. 利用网络平台(含社交软件、校园群聊、论坛)发布虚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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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魏姝涵发布于:2025-12-06 22:00:08
反诈学习个人感悟 学习校园反诈相关规定后,我深刻意识到诈骗离我们的校园生活从未遥远,那些看似“轻松获利”“紧急需求”的场景,背后往往藏着精心设计的陷阱。从前总觉得诈骗是新闻里的事,直到了解到身边同学因轻信“*返利”被骗走生活费、因误信“虚假贷款”背负债务的案例,才真切体会到财产安全的脆弱,也明白反诈不是口号,而是需要时刻绷紧的弦。 校园里的诈骗手段虽不断翻新,但核心都是利用人们的贪念、侥幸心理或信息差。“高薪兼职”的诱惑、“权威身份”的施压、“专属福利”的吸引,稍有松懈就可能落入圈套。这也让我懂得,面对陌生信息要多一分警惕,不轻易泄露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不盲目向陌生账户转账,遇到疑问及时向老师、同学核实,或咨询学校保卫部门,始终保持理性判断,才能守住财产安全的底线。 同时,反诈不仅是个人的事,更需要校园里的每一个人共同发力。我们既要做好自身防范,也要主动向身边人分享反诈知识,提醒亲友避开诈骗陷阱,遇到疑似诈骗行为及时上报,形成“人人识诈、人人防诈、人人反诈”的校园氛围。未来,我会把反诈意识融入日常,牢记防范要点,也愿和同学们一起筑牢校园反诈防线,守护好自己和他人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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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李昊阳发布于:2025-12-06 22:02:49
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将聚焦建设更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保障。新征程上,全面依法治国将聚焦建设更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注重法治与改革、发展、稳定相协同,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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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张宇航发布于:2025-12-06 22:43:58
### 经典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条款确立了刑法的核心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其经典内涵可浓缩为古罗马法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现代法治文明对封建罪刑擅断的根本否定。 ### 个人感悟 罪刑法定原则最触动我的,是它划定了“权力与自由的边界”。国家刑罚权是一把锋利的“手术刀”,既要切除社会的“犯罪毒瘤”,又不能误伤无辜的公民。这条条款通过“明文规定”的刚性约束,把刑罚权关进了法律的笼子,让司法机关不能随意解释、类推定罪,更不能凭主观臆断追究他人责任。 这背后是对普通人最实在的保护:我们无需猜测“哪些行为可能犯罪”,只需对照法律条文规范自身行为,就不必担心陷入“动辄得咎”的恐慌。比如面对新型社会行为时,即便存在争议,只要法律未明确将其列为犯罪,就不能以“社会危害性”为由定罪,这避免了“口袋罪”对公民自由的侵蚀。 更深刻的是,它彰显了法治的“可预测性”价值。当法律成为所有人都能查阅、理解的行为准则,权力就失去了任性的空间,公民的基本权利才有了坚实保障。这条看似冰冷的法律条文,实则是给每个普通人的“安全承诺书”,是法治社会最温暖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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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孙菘发布于:2025-12-06 23:38:21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感悟:法无明文不为罪,既划清犯罪边界守护公民自由,也彰显法律的确定性与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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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季艾洁发布于:2025-12-06 23:40:36
3. 见义勇为免责:自愿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担责。比如救落水者时不慎造成对方轻微擦伤,无需赔偿。 ​ 4. “霸座”属违法行为:旅客应按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霸座”不仅失德,还违反《民法典》,承运人可依法处理,被霸座者可要求承运人维护自身权益。 ​ 5.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不能违反国家规定,像“借1万还10万”这类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只需按合理利率还款。 ​ 6. 车辆外借事故有明确担责规则:车辆租赁、借用后发生事故,一般由使用人担责;若车主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如借车给无驾照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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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王剑浩发布于:2025-12-07 10:42:40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个人感悟:这一条款是公民自由的“防火墙”,它划定了国家刑罚权的边界,杜绝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任意裁判。在生活中,它让每个人都能清晰预判行为后果,既不必因“不知法”而惶惶不安,也无需担心权力越界的压迫,真正体现了法治对个体权利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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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师道福发布于:2025-12-07 11:41:13
1. 《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个人感悟:法律面前无特权,底线之上方有自由,法治的根基正是对规则的全民敬畏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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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师道福发布于:2025-12-07 11:42:02
1. 《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个人感悟:法律面前无特权,底线之上方有自由,法治的根基正是对规则的全民敬畏与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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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张萌格发布于:2025-12-07 11:42:26
1.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强制实施(比如刑法靠监狱、警察保障执行)。 ​ 2. 法律部门分类(常用核心): ​ - 民法:管平等主体关系(借钱、买房、结婚、侵权); ​ - 刑法:管犯罪与刑罚(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 ​ - 行政法:管政府与公民(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比如驾照办理、违章罚款); ​ - 经济法:管经济秩序(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比如网购维权)。 ​ 3. 民事权利核心:人身权(生命、名誉、肖像)+ 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受侵害可要求赔偿。 ​ 4. 犯罪构成四要件:主体(责任人)、主观(故意/过失)、客体(侵害的法益)、客观(犯罪行为),缺一不构成犯罪。 ​ 5. 纠纷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打官司,民事纠纷通常“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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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朱笑含发布于:2025-12-07 11:48:54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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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曹禹锡发布于:2025-12-07 11:57:07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个人感悟:这一条款是公民自由的“防火墙”,它划定了国家刑罚权的边界,杜绝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任意裁判。在生活中,它让每个人都能清晰预判行为后果,既不必因“不知法”而惶惶不安,也无需担心权力越界的压迫,真正体现了法治对个体权利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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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曹禹锡发布于:2025-12-07 11:57:38
. 法律本质:由国家制定/认可、靠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核心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权利义务关系。 ​ 2. 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 - 民法(民法典):管婚姻、合同、物权(如买房租房)、侵权(如被侵权索赔)等民事纠纷; ​ - 刑法:管犯罪与刑罚(如盗窃、诈骗),只有触犯刑法才会被判刑; ​ - 行政法:管政府与公民(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诉讼); ​ - 经济法:管市场经济(如劳动合同、消费者权益保护,购物维权可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3. 维权核心步骤:保留证据(合同、聊天记录、转账凭证)→ 协商/投诉(12315、政务平台)→ 仲裁/诉讼(民事纠纷可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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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张宇航发布于:2025-12-07 12:08:51
民法 · 诚实信用原则 条款:“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感悟:这是法律的“道德心脏”。它提醒我们,法律不仅是冷冰冰的规则,更是社会信任的基石。在契约社会里,诚信是最低的交易成本,也是最高的个人品牌。它从法律义务升华为一种生活哲学:你如何信守对他人的承诺,便如何构建自己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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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邱家乐发布于:2025-12-07 13:16:38
法律从不是遥远的条文,而是藏在日常点滴里的“护身符”。很多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其实早已触碰法律红线;一些习以为常的操作,可能悄悄让你面临赔偿甚至刑责。拆解6类高频法律误区,帮你避开生活里的“坑”~ 一、日常行为篇:这些“小事”真的违法 1. 拍他人照片发朋友圈:未经允许拍摄并公开传播,哪怕不商用,也侵犯肖像权,违反《民法典》,造成负面影响可能面临500-5000元赔偿。 2. 捡到贵重物品不归还:价值超5000元拒不归还,可能构成侵占罪,最高可判2年有期徒刑,北京曾有案例因拒不归还2万名牌包被判罚金1万元。 3. 自家阳台装摄像头:若拍到邻居窗户、室内等隐私区域,涉嫌侵犯邻居隐私权,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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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徐铭禹发布于:2025-12-07 16:42:47
1.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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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毕浩新然发布于:2025-12-07 16:5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核心内容分为七大板块: 1. 总则编:确立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绿色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规范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资格,明确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通用规则。 2. 物权编:调整物的归属与利用关系,涵盖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居住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等,明确产权保护规则,完善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民生相关内容。 3. 合同编:规范各类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与终止,除*、租赁等传统典型合同外,新增保理、物业服务等合同类型,同时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准合同规则。 4. 人格权编:独立成编是核心亮点,全面保护生命权、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明确侵权救济方式。 5. 婚姻家庭编:规范结婚、离婚、收养等家庭关系,新增离婚冷静期,强化对家庭成员权益的保护。 6. 继承编:明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规则,保障自然人死亡后财富的合法传承。 7. 侵权责任编:规定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方式,覆盖产品责任、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常见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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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周晨发布于:2025-12-07 17:59:40
4. 刑事诉讼法:第55条体现疑罪从无精神,要求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达不到标准则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第237条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审理被告人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保障被告人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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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李雯发布于:2025-12-07 19:42:38
法律经典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个人感悟 民法典不仅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更以法律刚性守护着每个人从出生到离世的权益边界,让公平正义融入日常衣食住行的每一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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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于诗雨发布于:2025-12-07 19:54: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内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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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李晓华发布于:2025-12-07 20:30:22
我国多部法律中都有和大众生活、社会秩序紧密相关的经典条款,以下选取宪法、刑法、民法典中的核心条款,均为日常高频接触或意义重大的内容: 1. 宪法 - 第三十三条:明确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民权利的基础保障条款。 - 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法定程序并由法定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等行为。 - 第三十九条:明确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守护居住安全底线。 2. 刑法 - 第十七条:划定刑事责任年龄,如已满十六周岁需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对故意*等重罪负刑责,是未成年人犯罪认定的关键条款。 - 第二十条:界定正当防卫,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责,且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防卫造成伤亡不属于防卫过当,此前因电影《第二十条》引发广泛关注。 3. 民法典 - 第七条:确立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准则之一。 -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侵权纠纷处理的基础条款。 -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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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郭文俊发布于:2025-12-07 21:02:25
64x64 回复 1F 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刘涵秀 12-02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个人感悟:这一条款是公民自由的“防火墙”,它划定了国家刑罚权的边界,杜绝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任意裁判。在生活中,它让每个人都能清晰预判行为后果,既不必因“不知法”而惶惶不安,也无需担心权力越界的压迫,真正体现了法治对个体权利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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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郭鑫雨发布于:2025-12-07 22:05:44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个人感悟:这一条款是公民自由的“防火墙”,它划定了国家刑罚权的边界,杜绝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任意裁判。在生活中,它让每个人都能清晰预判行为后果,既不必因“不知法”而惶惶不安,也无需担心权力越界的压迫,真正体现了法治对个体权利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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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季艾洁发布于:2025-12-07 22:47:03
6. 车辆外借事故有明确担责规则:车辆租赁、借用后发生事故,一般由使用人担责;若车主对事故发生有过错(如借车给无驾照者),需承担相应责任。 ​ 7. 个人信息和虚拟财产受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能非法收集、*他人手机号、住址等个人信息;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 8.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会自动续期,不用担心里程碑式产权失效问题,续期费用等细节按后续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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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张宇航发布于:2025-12-08 09:17:30
经典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个人感悟:这条看似抽象的原则,实则是社会运行的“隐形坐标”——它提醒我们,法律保护的不仅是白纸黑字的契约,更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赖。当诚信成为习惯,陌生的双方也能放心握手;若诚信崩塌,再精细的规则也难以填补人心的缺口。真正的文明,始于每个人对自己言语的重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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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郑新童发布于:2025-12-08 10:18:14
人感悟:这一条款是公民自由的“防火墙”,它划定了国家刑罚权的边界,杜绝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任意裁判。在生活中,它让每个人都能清晰预判行为后果,既不必因“不知法”而惶惶不安,也无需担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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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李佳发布于:2025-12-08 11:13:12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个人感悟:这一条款是公民自由的“防火墙”,它划定了国家刑罚权的边界,杜绝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任意裁判。在生活中,它让每个人都能清晰预判行为后果,既不必因“不知法”而惶惶不安,也无需担心权力越界的压迫,真正体现了法治对个体权利的根本保障法治是以法律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受约束、权利有保障,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法律框架内活动,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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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李佳发布于:2025-12-08 11:13:58
法治是以法律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受约束、权利有保障,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法律框架内活动,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法治是以法律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强调法律至上、权力受约束、权利有保障,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在法律框架内活动,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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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孙颢峻发布于:2025-12-08 11:23:57
#法治易站通#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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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曲晓轩发布于:2025-12-08 12:51:12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空间、*活动、*信息。 个人感悟 这条款像是给每个人的生活“划了一道安全线”——从不让他人随意翻看手机,到不泄露他人的私人行程,都是在保护“私人生活安宁”。它让我们在社交和网络中能明确:“我的*边界,受法律保护”,既避免了被过度窥探的困扰,也提醒我们要尊重他人的隐私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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