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曲靖师范学院-王韬涛发布于:2025-12-11 20:28:32
村规民约是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载体,也是宪法精神在乡村治理场景中的具体化表达,它以“群众约定、共同遵守”的形式,将宪法的原则性规定转化为贴合乡土实际的治理规则,实现了国家法治与基层自治的有机衔接。 1. 锚定自治根基:呼应宪法的群众自治原则 宪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并确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本身就体现了宪法的民主精神——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商议、表决通过,而非由少数人决定,这正是宪法赋予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权利的实践落地,让基层治理真正体现群众意志。 2. 划定权利边界:践行宪法的权利义务统一理念 村规民约中既包含对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条款,比如保障村民在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呼应宪法的平等权与财产权保护原则;也明确了村民应当履行的义务,比如爱护集体资产、维护邻里和睦、参与村庄公共事务等,这与宪法中“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核心要求一脉相承。同时,村规民约会明确禁止*、乱扔垃圾、破坏生态等行为,既维护乡村公共秩序,也契合宪法关于公民遵守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规定。 3. 坚守法治底线: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作为基层自治规范,村规民约并非“法外之地”,其内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遵循,不得设定歧视性条款,不得剥夺或限制村民的合法权利。比如曾有部分村庄的村规民约存在“出嫁女不享受集体分红”的内容,因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被依法督促修改。这种“纠错”机制,正是宪法权威在基层治理中的体现,确保村规民约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发挥作用。 4. 化解基层矛盾:落实宪法的和谐稳定目标 宪法的重要价值之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公平正义,村规民约则承担着基层矛盾“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它结合乡土人情,制定了邻里纠纷调解、红白事简办、赡养老人等具体规则,用村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减少诉讼成本,既传承了乡村良俗,又践行了宪法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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