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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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刘林梅发布于:2025-06-01 21:43:37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案例 在迟某诉孟某某、第三人马某某等房屋*合同纠纷案中,2017年5月24日,原告迟某与房屋*方孟某某的代办人王某某签订《房屋购卖协议》,约定孟某某将位于皇姑区汾河街25号某建筑面积66.92平方米的房屋*给迟某,房产成交价格为38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付给甲方,该房屋为政府产权调换房,待可以办理时,双方应积极协助办理更名手续,接收房款银行账户名为王某某。不过案例中未详细表明王某某是否为无权代理,但从无权代理角度假设,如果王某某没有合法的代理权、超越了代理权范围或者代理权已终止后签订此协议,就构成无权代理。若孟某某不追认该代理行为,那么该房屋*协议对孟某某不发生效力,迟某作为相对人,若为善意(不知情王某某无权代理),在孟某某追认前有撤销权,若协议未被追认,迟某有权请求王某某履行债务或者赔偿损害,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孟某某追认时迟某所能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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