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标准,将因严重疾病、身体残疾、年岁过高等原因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成年人也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范畴,有利于对其提供特别保护,也为司法实践中判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提供了明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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