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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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田雨思发布于:2025-05-28 22:13:09
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以下是关于无权代理的更多介绍: 构成要件 - 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已归于消灭等情形。 - 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进行民事活动,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 - 与相对人实施了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了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签订合同等。 法律后果 -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经被代理人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追认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 - 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在三十日内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有撤销权,撤销应以通知方式作出。 - 责任承担: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害,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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