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无权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三十日内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善意相对人可在追认前撤销,以通知方式作出。未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可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赔偿范围不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可获利益。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权代理的,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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