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没有直接对AI生成产物的作品认定及作者认定作出规定,相关问题主要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判断。
AI生成产物可称为作品的情况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如果AI生成产物体现了用户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就可能被认定为作品。比如在一些案例中,用户通过不断修改提示词对AI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或用相关软件对生成的图片细节进行处理,体现了独特的选择与安排,使生成的图片具有独创性,这样的AI生成产物就可被认定为作品。
用户成为作者的条件
即便AI生成产物被认定为作品,用户也并非顺理成章成为作者。在“提示词—算法模型—生成结果—修改应用”的价值链条中,只有当用户从单纯的操作者升格为对生成内容有实质性智力投入,在选择、安排、构思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使生成产物体现出其独特的创造性表达时,才可能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例如在AI绘画中,用户通过精心设计提示词,对画面的元素、风格、色彩等进行细致构思和调整,最终生成具有独特艺术风格的作品,此时用户可被视为作者。
但如果用户只是简单输入一些通用、宽泛的指令,AI自动生成的内容主要依赖于其自身的算法和训练数据,用户没有进行足够的创造性智力投入,那么用户就难以被认定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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