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给予适当补偿;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人应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构成要件 存在现实危险:如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人的不法侵害等。 危险正在发生:危险迫在眉睫,不采取避险行为,合法权益将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不得已而为之:没有其他合理办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较小或同等合法权益。 具有避险目的:主观上是为保护合法权益。 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的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通常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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