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以下是相关法律知识: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 避险意图: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保护非法利益不构成紧急避险。
2. 避险起因:必须存在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包括人的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
3. 避险时间: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对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4. 避险客体: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 避险可行性:必须是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施。
6. 避险限度: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
- 一般情况: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 避险过当: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同时,在刑事责任方面,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规定
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消防队员、医生、护士、海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他们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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