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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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杜文瑶发布于:2025-04-21 16:16:23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其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为保护较大权益,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权益,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 避险意图:目的是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保护非法利益不构成紧急避险。 2. 避险起因:必须存在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危险,危险来源包括人的违法行为、自然界力量、动物侵袭等。 3. 避险时间: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对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 4. 避险对象:是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5. 避险可行性:只有在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6. 避险限度: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不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如警察、消防员、医生等,他们在遇到与其特定责任有关的危险时,应履行职责,不能以紧急避险为由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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