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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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发布于:2025-04-21 08:54:15
紧急避险是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指在紧急危险状态下为保护较大法益而损害较小法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1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紧急避险需符合四要件:一是危险具有现实性、紧迫性,包括自然灾害、动物侵袭或人为危险;二是避险行为具有必要性,系最后救济手段;三是保护法益价值须明显高于受损法益;四是避险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若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构成避险过当,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注意:职务或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员(如消防员)不适用紧急避险条款。紧急避险不同于正当防卫,前者针对第三方合法权益,后者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避险后对受损方可能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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