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哪种实习生?——实习生法律关系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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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发布于:2025-04-14 16:06:30

又是一年毕业季。

大多同学在正式走上工作岗位前都会经历实习生这个身份,那实习生和实习单位究竟建立的是什么法律关系呢?又有什么不同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你究竟属于哪一种。

第一种,以完成学业为目的的实习。

这种实习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就是要修学分,是教学计划的一部分,属于教学内容的校外延伸,本质上仍然是学习行为。在实习中学生可能会有实习补贴,但更多的情况是学生或者学校需要向实习单位缴纳实习费用,一般还有学校的指导老师,填写实习手册。这种情况与实习单位建立的既不是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种,在校勤工俭学。

勤工俭学同学,一是为了贴补生活学习费用,二是为了增加社会实践锻炼综合能力。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从意思表示要素与实际控制标准来看,勤工俭学的学生并不会融入单位成为成员,单位也没有将其作为员工的意思表示。因此,这种情况两者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第三种,以就业为目的的实习。

这种情况下学生已经基本上完成学业,临近毕业,但是还没有拿到毕业证,属于“准毕业生”。有的是已经签订了就业意向的三方协议,有的虽然没有签订三方协议但是以就业为目的而实习。

从主体上来说,毕业生大多已年满18岁,即便没有满18岁也是16周岁以上,有以自己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从意思表示和从属性来看,“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是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而一般用人单位会将其视为单位的一员而安排工作任务,进行组织上的管理。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虽然因学籍身份限制,暂时不能缴纳社保,但从已有的司法判例中,不少地方已有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实际案例。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产生纠纷,实习生将受到劳动法的倾斜性保护,因此,用人单位要注意规范用工,防范用工风险,而实习生要提高法律意识,保存相关证据。

司法案例

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2009)宁民五终字第115号

裁判要点: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的情形。案件中单位对郭某即将毕业的情形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法律关系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京高法发〔2014〕220号

23、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是否应认定劳动关系?

  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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