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2年宪法颁布以来,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五次部分修改,具体情况如下:
1988年宪法修正案
• 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 删去不得出租土地的规定,增加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
1993年宪法修正案
• 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宪法。
• 将县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由三年改成五年。
1999年宪法修正案
• 将“邓小平理论”载入宪法序言。
•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004年宪法修正案
•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载入宪法序言。
• 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任期统一为五年。
• 在宪法中增加关于国歌的规定,确定《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2018年宪法修正案
• 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序言。
• 调整充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
• 专门就监察委员会作出规定,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监督方式、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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