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不可分割,共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历史与实践的必然: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由党倡导、引领并推进。从“五四宪法”到新时代法治体系的完善,党始终带领人民在实践中推进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
• 总揽全局的领导核心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是系统性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需统筹社会力量、平衡利益关系。只有党能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破除法治建设中的障碍,确保依法治国总体目标和任务落实。
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 确保正确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理论、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党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若脱离党的领导,法治建设将失去灵魂,无法服务于人民利益和国家发展。
• 体现人民意志:党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能更好地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使法治真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三、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 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通过法治方式实现执政目标。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既体现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又确保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
• 保障长期执政与国家长治久安:社会主义法治为党的领导提供法律保障,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以法律的强制性和稳定性保障其贯彻实施,避免因领导人更迭或意志改变而波动,确保党和国家事业持续发展。
四、二者相互促进、不可分割
• 本质上的高度统一:党和法治归根结底都以人民利益为根本,统一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本质要求。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法律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二者在维护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发展上目标一致。
• 实践中的辩证互动:党通过领导法治建设,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推进法治实践;法治通过保障党的领导,为党治国理政提供支撑。例如,党推动科学立法,将成熟的政策法律化;法律则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二者在互动中共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党大还是法大”是伪命题。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始终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的最大区别。只有坚持二者有机统一,才能实现法治兴、党兴、国家兴,为民族复兴提供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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