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空间效力 宪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及于国家行使主权的全部空间,也就是一个国家的领土。例如,中国只有一个主权,大陆和台湾地区同属这一主权的涵盖范围,宪法的效力及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时间效力 宪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宪法在什么时间段上发生效力,具体而言就是宪法的生效与失效问题。宪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 1.在宪法文本中明确规定生效时间。 2.自公布之日或公布期满时起生效。 3.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4.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宪法的失效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明示失效:在新宪法中或以专门的法律废止之前的宪法。 2.默示失效:之前的宪法随着新宪法的生效而自动失效,无须作任何宣告。 对人效力 宪法的对人效力是指宪法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具体分为两个方面: 1.宪法所约束的公权力主体:宪法集中规定国家权力的组织与运行,一切公权力主体都受宪法的约束。 2.基本权利所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基本权利主体,即可以依据宪法主张基本权利的主体。例如,我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宪法》第18条、第32条也规定了“国家保护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人等的权利”,这表明我国宪法的效力在特定情况下也及于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外国人。 对事效力 宪法的对事效力是指宪法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传统上,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但是,随着基本权利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现代宪法逐步发展出“基本权利在私人关系中的效力”理论,宪法被认为在特定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也可以对私人领域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宪法的适用范围是广泛的,它不仅适用于国家的领土范围内,也适用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项,并且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效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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