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 外交部;
(四)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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