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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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宋虹蓉发布于:2024-11-03 21:02:45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 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 外交部;   (四) 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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