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的使用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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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西南医科大学-冉文佳发布于:2024-11-03 13:11:36
国旗的使用场合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日常固定场所升挂: - 特定国家机构: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外交部等中央国家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 地方各级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等机构所在地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 学校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规定升挂国旗。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2. 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也应当升挂国旗。民族自治地方在民族自治地方成立纪念日和主要传统民族节日应当升挂国旗。 3. 特定仪式和活动中使用: - 宪法宣誓仪式: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 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举行这些活动时可以升挂国旗。 4. 特殊情况使用: - 下半旗志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以及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情况,可以下半旗志哀。 - 覆盖遗体等:本法规定的特定人士(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等,烈士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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