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由本行政区域内的各族人民依法选举的代表组成。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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