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消费者遇到商品质量问题时,有以下合法的维权途径:与商家协商沟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调解,根据商品类别向相应的行政监管部门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违法经营商家并调解处理消费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走了民事诉讼或者依据与商家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售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销售者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该法第三十二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以及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点赞 (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