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权益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
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信息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要全部向毕业生公布;信息及时,应当将就业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否则就业信息就会过时,失去了利用价值;信息全面,向毕业生公布的就业信息应当是全面完整的,部分的、残缺不全的信息,将影响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从而影响自己对职业的选择。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来说意义重大,它会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意识、就业方向及求职择业的技巧。接受来自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及时、有效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大学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规划,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除了学校,毕业生还可以从社会上合法的就业指导机构获得帮助。
(三)被推荐权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的推荐对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起着重要作用。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做到:如实推荐,对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不夸大、不贬低,实事求是;择优推荐,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毕业生,使人尽其才,并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公正推荐,根据个人的表现及能力,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荐每一位毕业生,使大家都能够享受到被推荐的权利。
(四)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这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和人权。毕业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同时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及一视同仁。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种种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身体条件歧视等等,毕业生在遭遇这些歧视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就业选择自主权
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毕业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就业,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就业,何时就业,何地就业,从事何种职业,学校、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进行干涉。任何强加给毕业生的就业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就业自主权的行为。
(六)择业知情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和介绍,不能回避或故意隐瞒某些职业危害,也不能夸大单位规模和提供给毕业生的待遇。
(七)违约求偿权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或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在现实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出于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等原因,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较多,毕业生大多也都承担了自己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一方出于单位改制、经营情况不好等原因,也有主动向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在招聘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在毕业生到单位就业后不能履行对毕业生的承诺,对于这些情况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八)户口档案保存权
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择业期内如果没有联系到合适的工作单位,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也没有因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出国等情况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有权将档案和户口保存在学校,学校应当对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户口关系进行妥善保管,不能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择业期满后,学校就不再承担此义务。
二、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一) 《劳动法》
《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它根据宪法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用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二)《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人们普遍关心的禁止就业歧视、扶助困难群体、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等就业问题在这部法律中都有体现。
(三)《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到终止,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双方的合法利益而制订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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