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大学生在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时要做到的很重要的两点就是了解有关就业政策和法律规定,增强法律意识以及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在了解了就业权益的基本内容后,大学生还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与就业相关的法律常识,这样才能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知道用相应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主要内容有:
1.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 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 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劳动法》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2.大学生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
大学生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毕业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
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自我国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周济部长在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高校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当作学校发展的重点问题,当作学校发展的关键问题。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把就业指导课列入必修课或必选课。因此,作为高校毕业生应该享有获取就业信息权、接受就业指导权、被公平推荐权。
目前,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规定得都不够明确,当平等权受到侵犯时,缺乏有效、及时地救济;在我困,对侵犯平等就业权的行为也缺少一个专门的机构米监管。因此,平等就业权仍处在应然状态,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是,纵观全文,笔者认为该法过于原则和笼统,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裁措施,很难使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落实到实处,笔者建议尽快制定《大学生权益法》,把大学生就业权益作为单独章节加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完善现有的《劳动法》,拓宽其对就业歧视范围规定过于狭隘的状况,使其和国际人权文件接轨: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达到充分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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