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在公寓内吵架、喧哗、高空抛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私自调寝和擅自添加或减少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
3、晚归(23:00-23:30)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两次者给予记过处分;未经请假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冒充他人消除晚归或夜不归宿记录者给予记过处分。
4、凡在公寓内违章用电用火,给予记过处分;若引起火灾,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1)违章用电包括:除 750W 以下电吹风(含 750W)外的制热制冷电器、除小电扇以外大型电器;
(2)违章用火包括:使用酒精炉、*等生明火;
(3)在公寓内存放或燃放烟花爆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5、在公寓内私拉电线、网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引起火灾,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6、在公寓内养宠物、经商者给予记过处分。
7、在公寓内窝藏治安管制凶器予以没收并给予记过处分。
8、在公寓内盗用热水、电、网络等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9、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喝酒,严禁将酒带入学生宿舍(公寓),严禁在学生宿舍(公寓)放置酒瓶,违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0、不经同意留宿本校非本寝室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留宿本校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留宿校外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1、在校学生在安排住校期间凡校外租房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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