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东莞城市学院-谢惠丹发布于:2020-12-13 06:32:56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在规定艾滋病病人的义务时强调,HIV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其患病的信息告诉其性伴侣。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公开HIV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实际工作中,婚检医生如遇到“HIV阳性病例”并不能确诊对方就是HIV感染者,因为几乎所有的实验室检测手段都存在“假阳”的概率,必须要到疾控中心进行了艾滋病复筛及确诊试验阳性才能确诊测试者感染了HIV。 所以,婚检如果遇到“HIV阳性病例”,医生首先只会将“HIV检测阳性/不确定”信息告诉病人本人,提醒“HIV阳性病例”抓紧时间去疾控中心复查,同时告知该疾病传播的途径、危害,告知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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