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季的到来新冠病毒再次袭来全国各地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疫情。面对疫情各行各业都涌现出了很多的感人事迹,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某些人缺乏法律观念不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给防控带来了很大的危害,既给国家、党、人民找麻烦,又为自己和家人的人生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本文将以近期发生的部分疫情防控事件结合法律进行分析。

一、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022年2月27日,东莞王某在明知因疫情依法对东莞市大朗镇封控的情况下,拒不遵守相关封控措施,指使周某驾驶货车驶离封控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王某、周某分别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2年2月17日,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明确规定:“各类社会组织不举办聚集性活动。”杜某某私自于2月17日至21日分批组织6名学生在自己家中多次进行英语辅导,参加培训人员中,包括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刘某某,造成新冠疫情传播严重扩散风险,青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杜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届时杜某某可能会因此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造成 特别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张某芳于2020年1月17日至20日离潍外出赴安徽省蚌埠市,同年2月2日,经核酸检测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张某芳在返回潍坊后,拒不配合当地社区调查,就医时刻意隐瞒个人旅行史和人员接触史。与其接触的68名医务工作者和其他49名接触人员,全部实行隔离观察。张某芳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行为,且主观心态为故意,故,其本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立案侦查。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解除劳动合同,不予录用,开除公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第一项“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妨害疫情防控,不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还会影响工作,自身以及后代的政审。
综上所述,面对突发袭来的疫情,我们一定要听从党、国家对疫情防控的各项措施,人生不可儿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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