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新中国国家身份和外交政策选择的必然要求。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处理对外事务的政策和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是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各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民主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新中国明确站在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一边,同时也认为自己属于被压迫民族和新兴民族独立国家的一员,把加强同广大民族独立国家的团结合作视为自身重要的外交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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