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利用办法,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传承利用办法,支持鼓励活化利用,弘扬古城历史文化。
经营项目名录,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古城区内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经营项目目录,引导古城商业等业态合理布局;给予鼓励类项目相应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相关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古城保护工作;完善古城保护执法体制,落实古城保护责任制度;建立古城保护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加强古城保护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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