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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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大学-陈乐桐发布于:2022-03-15 22:20:57
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展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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