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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佳木斯大学-李佳昕发布于:2019-11-12 14:51:57
“套路贷”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违法*活动,不法分子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设计各种套路陷阱,诱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信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活动。正规贷款目的是为获取利息收益,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一个又一个的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叠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正规贷款的放贷主体是各大商业银行,需要贷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查询征信报告、收入证明,要有明确的借款用途,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周期,按照国家规定收取利息;而针对学生的“套路贷”,放贷主体多为没有金融资质的网贷平台,利息远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存在收取手续费、砍头息等情况。正规贷款的本金与合法利息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属于违法*行为,在实施过程中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伴随产生多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其签订的虚假借贷合同以及恶意叠高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不法分子以小额贷款公司、咨询公司、借款APP应用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利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招揽生意,,以有消费需求又无经济实力的年轻人、在校大学生等群体为主要侵害对象,骗取受害人签订阴阳、虚高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等明显有失公平的法律文件。不法分子制造资金流水痕迹,将虚高的借款金额转入受害人账户后,形成“账户资金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以信息认证费、账户管理费、中介费等名义收取高额“砍头息”,受害人实际获得的只是剩余部分钱款。不法分子采取还款日故意失联、打电话不接借款人还背负其他高利货等借口,故意制造或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对前期偿还金额清零,并要求全额偿还虚增债务,往往高于本金数倍,甚至数十倍。不法分子在受害人无力偿还情况下,通过诱骗甚至胁迫,安排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或自扮自演的其他公司,与受害人签订新的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进行“转单平账”、“以货还货”,层层加码垒高债务金额,使受害人在压力下掉入“还不清”的断崖式债务深渊。不法分子在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时,除提供正常借款需要收集的个人资料外,还要求提供超出正常限度的个人信息,如微博认证、手机通讯录及密切联系人等社会关系信息,在债务全高到一定金额后,即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社会关系人通过信息电话等进行骚扰、威胁、恐吓等恶性催收,或利用虚假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达到侵占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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