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套路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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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佳木斯大学-葛春梅发布于:2019-11-12 14:08:26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提出了明确意见。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二、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 1.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①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②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③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2.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三、“套路贷”的常见*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四、“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的确定 “套路贷”*案件一般由*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地包括*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 “*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地、*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五、哪些行为被认定为“套路贷”*的共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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