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20年4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的管理、保障、教育、培训、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政府负责、属地管理、家校共建、社会协同、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建设学校安全防控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学校落实安全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指导学校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学校突发事件和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学校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在学校期间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安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需经费。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足额保障学校日常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提供其他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服务等方式,支持学校加强安全人员配备,开展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活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责任,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第九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协助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鼓励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研究,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学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学校安全培训、宣传和评价等工作。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危害师生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有权处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第十一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校安全知识宣传,发布有关学校安全的公益广告,客观、公正地报道学校安全事件和安全事故信息,营造良好的学校安全舆论环境。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出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