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人民法院实习,接触到的案件以借贷纠纷和离婚纠纷居多。上个星期,接触到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引发了些许思考。提出离婚诉请的原告是女方,老家在陕西,在青年时结识了来陕西做生意的男方,双方逐渐有了感情,女方不久就远嫁浙江,此后一直和男方、男方父母一起生活,二人育有一子。
去年年初,女方发现男方逐渐有了*的恶习,不但挥霍了两人多年的积蓄,而且脾气也变得焦躁易怒,很快导致双方感情破裂。从正常来看,这段感情的破裂无疑应由男方承担责任。可*导致的离婚并不属于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这就让本就拮据的女方十分为难。个人觉得,虽然*并非法定情形,但也许可以考虑从实施家庭暴力和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角度切入,从而为女方争取更多的财产。
庭长说我的思路其实很不错,但告诫我不要去提示女方。我也才想起来,虽然只是个见习生,但我也属于法院一方,原则上是不能主动为当事人*思路的。
也许可以考虑将吸毒和*也列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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