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官窑,开始于隆兴十三年。是由皇家自己投资,并由宫廷内务府的窑务机构主持建立的制瓷窑场。宋朝以后的官窑,则是国家机构的官府投资建立的制瓷窑场。民窑,是百姓投资建立的窑场。官窑与民窑的根本区别是窑场的所有权属性,而不是产品的形状和产品的归属对象。官窑瓷器有两种属性,一种是在官窑中烧造出来的瓷器,这是完全意义的官窑瓷器;另一种是在官窑建立以前,由官方出具设计样式,规定质量标准和数量要求,并由宫廷太监专门监制、督造,在民窑中烧制好后,经过挑选,上品供应御用,中品供应宫廷用瓷和外交用瓷以及赏赐有功大臣,下品配发给地方官府作为公用。后者并非官窑中生产,所带“官窑”二字,与窑场的所有权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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