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节人民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的契约。从宪法的起源可以看出,宪法取代神权、君权,出现于有了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利并将政治权利立于法律之下的需要之中。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一个社会契约,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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