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首次明确提出了“民主集中制”这一概念,并将其作为建党原则。
列宁在领导俄国人民革命实践中,继承性地发展了马、恩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建党的组织原则理论。
其早在1902年初写作出版的《怎么办》一书中,在继承马、恩的无产阶级建党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民主制”和“集中制”的概念。首先在继承马、恩“工人通过革命争得民主”、“组织是民主的”思想基础之上,提出了按照“广泛的民主原则”建立民主制的新思想,并论述了“工人阶级是争取民主制的先进战士。”其次在继承马、恩“决议一经通过就必须服从”、“把铁路、工厂、土地以及其他私有财产交给整个民族、整个社会”基础上,提出并论述了建立集中制的新见解。
1905年12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党的组织的决议中,列宁第一次使用了民主集中制的概念。
1906年3月,列宁在《提交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统一代表大会的策略纲领》中指出:“党内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现在一致公认的原则。”
1906年4月,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四次(统一)代表大会根据列宁的提议,第一次把民主集中制原则载入党章。从此,确立了民主集中制这一科学概念,并成为无产阶级政党建设中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后来,列宁把这一原则推广到共产国际各国党的建设中,提出“加入共产国际的党,应该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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