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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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武汉商学院-严耀敬发布于:2019-05-06 11:05:24
人民是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创造性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源头活水。人民群众法治建设参与程度,决定着中国法治发展的广度、深度与发展进程,也决定着法治实践的历史走向和价值依归。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作为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始终贯穿和体现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贯穿和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治监督等法治环节中,贯穿和体现在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权利的依法行使过程中。   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源泉主体。马克思主义法学认识论认为,法治实践是法治理论的决定力量,同时法治实践一刻也离不开法治理论的指导。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源泉。实践的主体是人民,人民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赖以存在发展的源泉主体。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人民的关系,是人类的“头脑”和“心脏”的关系,两者决然不可分离。心脏一旦停止跳动,再强大的头脑也会死亡。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离开了人民这一主体,也就失去了它的理论生命和发展活力。所以,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必须植根于人民投身其中的丰富而深刻的法治实践,才能为法治理论发展*丰富养料和无穷活力;也只有从中国这片广袤的法治实践土壤中总结、凝练、升华出来的理论,才是最接地气、最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科学理论,才能对中国法治实践*最有力的思想引领和理论支撑。   人民是法治保障体系的需求主体。人民对法治的期待和需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发展的原动力。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作出了新的判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中国稳定地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条件下,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日益广泛,内容层次也日益延展,人民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而这些需求实际上就是权利要求,其本身就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此背景下,强化法治保障体系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法治既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构成要素,也是人民需要得以满足的最重要的条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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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武汉商学院-严耀敬发布于:2019-05-06 11: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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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武汉商学院-杨洲发布于:2019-05-06 11: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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