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工人阶级政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学说的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领导的第一个共产主义政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于1847年在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章程中,就已经包含了民主集中制的思想。第一国际就是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它赋予各个成员党以广泛的自决权,同时要求它们承认统一的纲领和章程,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遵守党的纪律。列宁在1903年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领导制定的党的章程草案中,否定了马尔托夫的自由主义观点,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1906年该党第四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更明确地规定“党的一切组织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这条原则始终贯彻在以后党的章程中,并为各国共产党和工人党所接受。只有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统一纲领、政治原则和组织原则,有严密纪律的党,才能引导工人阶级夺取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民主集中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组织原则,最早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革命经验中得出的,他指出:必须打碎旧的官僚主义的国家机器,代之以各个公社的地方自治和中央集权相结合的无产阶级国家。列宁进一步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建立全部经济管理体系的原则。中国共产党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的组织原则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点赞 (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