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学习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有了一下体会:
第一个是,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给极端化下了定义,它“是指受极端主义影响,渲染偏激的宗教思想观念,排斥、干预正常生产、生活的言论和行为。”这在以前任何法律法规中都是没有的。这意味着,从现在开始,在打击和处理极端化过程中有法可依了,将更多运用法律智慧去治理极端化问题。
第二个亮点是,《条例》透射着一种思想:即不能在去极端化工作中伤及宗教。《条例》第十条规定:“去极端化应当准确把握民族习俗、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与极端化行为的界限,区分性质,分类施策,坚持团结教育大多数,孤立打击极少数。
第三个亮点是,《条例》非常详尽地规定了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相关部门以及公民做什么以及职责权限等等。这些规定具有整体性、科学性、协调性、规范性,在新疆属于首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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