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号)
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9日
(2017年3月29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去极端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极端化的主要表现
第三章 预防、遏制和消除极端化
第四章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二)
第五章 社会各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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