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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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陕西科技大学-张婉莹发布于:2021-03-15 22:05:09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定于每年的3月15日,最早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和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在国际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消费者具有以下九项基本权利:

1、知悉真实情况权:

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2、自主选择权:

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3、人身财产安全权:

即消费者享有在*商品时人身、财产不受到任何威胁。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

5、依法求偿权:

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当消费者财产损害时有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的权利。消费者行使求偿权的方法,可以是向责任者直接提出损失赔偿请求,也可以是向管理机关、仲裁机关、司法机关提出损失赔偿请求。

6、获得知识权:

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监督与批评的权利:

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8、获得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在*、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那么实践中,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最常用的法条有哪些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举例说明:就餐时,餐馆告知顾客不得自带酒水;娱乐时,KTV告知包间最低消费800元;购物时,商场告知高档商品一旦售出不退不换。上述商家之规定均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例说明:消费者*了价值一千元的某产品,后该产品被证明是商家故意*的假冒伪劣产品,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在退货退款的基础上,额外请求商家三倍赔偿己方损失,即向商家索赔3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举例说明:消费者*了价值五十元的某方便食品,尚未食用时发现该食品已超保质期,那么消费者便有权在退货退款的基础上,额外请求商家十倍赔偿己方损失,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即向商家索赔1000元。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有可能会*到“假货”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遇到这种情况,大部分人常常会手足无措,除了要求店家退货退款,好像没有其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上述三项条款便能很好地帮助到我们,为我们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维权指引。那么我们究竟该如何维权呢?

STEP 1

收集证据,寻找维权凭证

1、购物小票凭证、保修单、*。

2、录音、录像、网购交易记录、客服聊天记录。

3、保修卡、信誉卡、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警示标志等凭据。

4、网购的快递单、收货单、付款单等一系列单据。

5、若因食品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保存好病历及医药费*。

STEP 2

当我们收集整理好维权凭证后,可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1、首先与经营者自行协商和解;

2、拨打12315投诉电话 ;

3、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4、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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