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岁孤儿成‘老赖’”的新闻热传,网友直指法院执行措施不当;随后,郑州金水区法院通过微博公开致歉。虽然事件告一段落,但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予以讨论也不无意义。
一、金水区法院的判决有问题吗?
本案中,首先需要探讨的是法院判决是否正确。对此,可分为下列几个层次。
1.陈东和王某签订的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吗?
陈东出卖给王某的房屋是其与陈蔓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处分该房屋,必须两个人皆同意。但是,签订房屋*合同只是使陈东负担了向王某*房屋所有权的义务,签订合同并非法律上的处分。因此,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本案房屋*合同无效并不能成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言之,除非法院列明了其他法定无效事由,否则判决本案房屋*合同无效并不正确。
2.王某可以获得本案房屋所有权吗?
虽然王某与陈东签订的房屋*合同有效,但是王某并不能当然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王某如要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一种方式是从权利人处承接;但是陈东并不享有房屋的完整所有权,所以王某不能单从陈东处获得。另一种方式,就本案而言,如果王某不知晓且不应知晓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并符合其他条件,王某可以获得房屋所有权。不过,因王某知晓该房屋为陈东与其妻共有,这一种方式也不可行。
因此,虽然王某可以主张房屋*合同有效,但如果陈东妻子(或其妻子之继承人)不同意,王某是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的。
3.房屋*合同有效但无法转移房屋所有权时如何处理?
对王某来说,其*房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房屋所有权,那么在其不能获得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可以解除合同。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王某第二次起诉时要求解除合同,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不过,法院认定房屋*合同无效,其法律效果与解除合同大体相似,即合同双方当事人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出卖方返还收到的购房款,买受方返还占有的房屋。
4.出卖方死亡后房屋*合同的处理问题?
鉴于陈东已经死亡,那么房屋*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就必然发生转移。一般而言,一个人不应无缘由地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该他人为自己父母。但是如果一个人从他人处获得了利益,令其对他人的义务在获得利益范围内承担责任则无不妥。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就本案而言,如果陈东的继承人继承了陈东的遗产,则应在其获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陈东的债务承担责任。鉴于陈东的父母放弃继承陈东的遗产,因此陈蔓作为唯一继承陈东遗产之人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陈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 结论
本案中,虽然法院对房屋*合同效力的认定值得商榷,但鉴于王某也欲解除房屋*合同,判令陈蔓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返还王某55万元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