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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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张梦瑶发布于:2020-12-18 16:10:25
一、案例 案例一:甲女拒绝乙男求爱,乙男说“如果不答应,我就跳河自杀。”甲明知乙可能跳河,仍不同意。乙跳河后,甲未呼救,周某溺亡。 案例二:李某(男)与张某热恋,后李某提出分手,但张不同意。次日,张跑到李某家,与李某谈不和发生争吵。张在李家当着李的面喝下自备的*,五分钟后,李某见张流出白沫,即锁门出去,后张被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甲女算*么?李某算*吗?二者有何不同? 二、案例解读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简单概括不作为*,就是应为、能为、不为。不作为*的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其中,对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我国刑法界的通说认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产生某种危险,就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而不必要求先行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 在案例一中,甲女对乙男没有救助义务,所以不成立不作为*。 在案例二中,案件的起因,是由李某提出分手引起的。因为危险发生在李某家里,即李某可以支配的领域,也就是说基于对法益危险发生领域的支配产生的阻止义务。并且张某在吞下毒药后,李某锁门而去,故意造成了张某无法被他人发现与抢救而死亡的后果。最重要的是锁门出去的行为,排除了获救可能,可以视为主观上希望并且放任死亡的结果发生,因此李某应当承受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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