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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张梓群发布于:2020-12-16 21:46:45

20211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关于离婚制度的新增规定,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

民政部的通知发布后引发热烈反响,甚至有不少质疑的声音。比如有的网友留言说,“我不需要冷静期,我需要不受约束、不受限制的离婚自由”。必须认识到,民政部的通知充满了善意与温度,离婚冷静期的程序设定,只是针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也就是协议离婚的一种适用形式,双方当事人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没有根本分歧,而且达成了一定共识,不至于升级为诉讼离婚,在这种情形之下,设定离婚冷静期,强化调解功能,让离婚行为本身更加理性。设立“离婚冷静期”的直接功能在于防止草率离婚,即以防止草率离婚为目标,以协议离婚中的冲动型、赌气型等草率离婚为防范对象;设立“离婚冷静期”具有广泛的警示效应,即向所有婚姻当事人发出了珍惜婚姻,反对草率离婚的信号,该条的辐射效应与警示效果超越了其直接功能。“离婚冷静期”展现了国家对草率离婚的干预立场。“离婚冷静期”不是当事人的意志选择,是国家强制干预,体现了国家维护婚姻稳定的态度和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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