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遵义师范学院-田雪莲发布于:2020-12-01 19:15:09
、宪法的意义。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我国,宪法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但是,在新中国成立的60年期间,我们还未曾有过处理违宪案件的实际经验,所以宪法在中国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就面临着十分尴尬的处境:一方面它是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另一方面它的很大部分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被长期“虚置”,没有产生实际的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司法化必须引起应该有的重视。 2、所谓宪法司法化的概念。就是法院可以像运用其他法律法规一样运用宪法条文来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解决纠纷。 长期以来,中国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宣言等功能外,在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很难找出因违反宪法而直接定罪量刑的案例(齐玉苓案除外)。但宪法首先是法,法律应该能被实施,因此宪法应当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为民所用。 3、原因:第一,体制问题,我国最高法院无权对宪法进行解释。第二,我国宪法至上权威地位的观念没有树立起来。宪法适用状况与一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完善程度、宪法传统和民众的宪法观念有很大的关系。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国人治传统根深蒂固,宪法法治观念淡薄,也因为宪法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运用,所以无论公民还是国家的行政、司法、立法机关,都没有在心中树立起宪法权威至上的观念,从而也无法进一步形成宪法可以被律师用来打官司,可以被法院援引作为判案的根据,可以被公民直接引用为自己冤案提起上诉或是申诉的观念。第三,司法独立程度不高和法官素质相对较低,给宪法适用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一方面,法官不能在审判中处于相对独立地位,法官受到宪法和法律之外的诸多因素影响和干扰,这样导致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原则难以贯彻;另一方面法官在审判中倾向于保守,不敢革新和突破,也不敢突破适用的“禁区”,造成了宪法在司法上很少直接适用这个既定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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