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害生命,侵犯人权。世界各国的邪教,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邪恶目的,都把成员当作任意摆布的奴隶,将其生命视同草芥,极尽折磨、残害之能事。以极端利己主义的说教宣扬世界末日,宣扬自我“圆满”,鼓吹集体*、集体服毒*的方式,则是他们经常采取的一种最残忍、最恐怖的行为。
2、骗取钱财,精神控制。邪教组织在初创“功法”时,就是将其作为一种敛财手段。当他们发现确有不少人落入圈套后,就开始巧立名目,不断地榨取精神上已被他们控制的成员。
3、破坏生产,扰乱社会。有的邪教主张“不要搞农业生产,庄稼不用打药,天父会照看的”,致使许多成员整天在家祷告,不种地、不锄草、不养牲畜。
4、侵蚀政权,践踏法律。从我国的情况看,邪教起家时往往以敛财为目的,但随着其组织壮大、成员增多、钱财聚集,他们的政治野心也随之膨胀,便公然践踏法律,竭力进行各种反党、反政府、反社会主义的活动,甚至走上*国求荣的罪恶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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