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章程》第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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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黎明职业大学-连泽林发布于:2016-10-28 15:01:03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及其举办者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

(一)《章程》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宗旨发生变化。

  (四)学校的办学体制发生变化。

(五)学校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

(六)章程已明显滞后于学校发展。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会审定,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提议修改,章程修正案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征求意见,并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服务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校内其他规定依据本章程制定。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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