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明职业大学章程》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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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黎明职业大学-连泽林发布于:2016-10-28 14:59:21

第六章  董事会、校友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制订《黎明职业大学董事会章程》,设立相关机构,建立工作制度。董事长为董事会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聘请海内外热心支持黎明职业大学教育事业发展的知名人士、社会贤达、企业家、校友和有关人员组成,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办学资金,支持学校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向董事会通报重要工作,并为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必要条件;董事会有权对学校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总会,制订《黎明职业大学校友总会章程》,根据《章程》按区域或片区设置若干校友分会。

第四十六条  校友总会定期向校友介绍学校的建设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设想、教学和科研情况,加深校友对学校的了解,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通报校友的动态和成就,增进相互了解和情谊。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十七条  校友总会以多种形式建立与校友联系沟通机制,搜集校友信息,鼓励校友为学校科学发展出谋献策,促进校友为学校科学发展发挥作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支持校友总会工作,为校友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促进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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